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9305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305号之二 原告: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汤庄镇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工业园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6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6元,由原告扬州正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