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3民初2886号
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28弄5号2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810.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常年经营铝管生意。被告公司因需铝管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19日向我公司多次购买铝管。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核对账单后,被告公司共计欠付我公司货款88810.02元。后经我公司催要,被告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78810.02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属实,欠款金额也属实。因8月份原告将我公司起诉并保全账户,故货款无法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铝管,2019年12月23日,双方经对账,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8810.02元。2020年8月,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后,现尚欠货款78810.02元。
另根据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
本院认为,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铝管,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送了货物,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结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810.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对账单中未约定付款日期,故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保全支出500元保全保险费属于其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故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要求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810.02元;
二、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1805元,由上海辰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