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3财保289号
申请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茌平区信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56254015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钟美车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金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1NBXYR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钟美车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钟美车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扬州钟美车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