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民初2905号
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御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御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计4585元,保全费3087元,共计7672元,由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