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3执保916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5625401560,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扬州迪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T4PMM5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兴阳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茌平信发金晖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扬州迪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0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扬州迪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7255.37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扬州迪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7255.37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