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春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