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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民初5996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向北200米路东鑫苑国际新城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