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与阜新市公路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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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22民初1221号

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哈鸡线1.5公里路北。

投资人:张兆国,系总经理。

被告:阜新市公路工程集团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北段10号。

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与被告阜新市公路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由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双利采石厂负担。

审判员李雅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郑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