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沁源县泰岳选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22925号 原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源县泰岳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交口乡交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中选公司)诉被告沁源县泰岳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岳选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宇中选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生效文书顺利执行为由,要求冻结被告泰岳选煤公司名下存款43万元,并提供4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泰岳选煤公司名下存款43万元。因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完毕,原告已于2014年1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华宇中选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沁源县泰岳选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十三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