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阳泉高级技工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女,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寿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阳泉技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宇公司、华宇寿阳分公司、阳泉技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