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祁县天海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天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丰泽路(原阀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祁县天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2018年3月13日向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2民终1192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向祁县天海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142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2元及财产保全费4245元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已足额冻结了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七十三万九千零八十一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