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女,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宇中选洁净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寿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阳泉技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宇公司、华宇寿阳分公司、阳泉技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