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2879号
原告: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3号楼13层13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筑星毕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永通路2号邯郸客运中心主站商务楼12号门703室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星毕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出于管辖考虑申请撤诉,前往有管辖权法院另行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凌空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