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255号
原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3层2**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8309(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西林镇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原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