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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6128号 原告:***,男,1971年0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88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江苏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5476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因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6128号 原告:***,男,1971年0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88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江苏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5476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因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