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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1176号 原告:***,男,1971年0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88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江苏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54760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