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县。
被执行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光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6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便民服务卡、廉政监督卡,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案款80702元(含执行费1094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鲁028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