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6600号
原告:某某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机电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胡某某。
原告某某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43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