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1983号之一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5703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樟树下村***垸2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公路2850号1幢1层G区1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259918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5元,保全费1210元,共计2740.5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