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1426号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570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韩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工业区(商周高速四通出口向西2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7W0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韩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韩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保全费1172.5元,共计2627.5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