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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1执5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57030。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
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46472071。
法定代表人:韦会开。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52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170元、申请执行费143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因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首冻,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会开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会开采取了限制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莞无级机电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1执5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浚澍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