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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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393号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57030。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镯,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横二路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HUG26Y。




法定代表人:黄俊。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63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兴、崔士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6月27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四份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为:LE0-DG-2021062701-XYZ、LE0-DG-2021091502-XYZ、LE0-DG-2021091702-XYZ、LE0-DG-2021092202-XYZ),四份合同约定总价款196350元,在原告开具发票后60日内付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陆续交付水泵并向被告开具发票。后双方经过核对,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9635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963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6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2113.5元,由被告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妙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叶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