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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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1执2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巿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57030。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
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横二路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HUG26Y。
法定代表人:黄俊。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1081民初3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9635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113.5元、申请执行费28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所属法院对其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权等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采取了限制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东瑞庆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1执2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金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