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二初字第65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4月19日生,桦甸市永吉街信义砖厂业主,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恒山西路90号鑫基业华府小区B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段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