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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何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4983号 原告:白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何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第三人:宁夏嘉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白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