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6民初4983号
原告:白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何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陈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第三人:宁夏嘉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白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