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22民初297号
原告:瓜州县盛权工贸有限公司(原瓜州县鹏峰氧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嘉峪关双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瓜州县盛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双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瓜州县盛权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州县盛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瓜州县盛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