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1民初537号
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沙埠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由原告烟台富航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