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联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水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田洪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慧贤,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易联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祥德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0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易联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有误。祥德公司将两张汇票分两次背书给易联公司是基于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祥德公司称因误操作将票据背书给易联公司不符合常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易联公司为接收货款一方,接收货款账户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市皂君庙支行,因此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祥德公司依据其所称错误背书的汇票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易联公司虽主张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易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易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易联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