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执59号执行裁定,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享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鄂01执244号执行裁定,分别了冻结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000万元)、武汉中森华超市管理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00万元)、武汉华森佳园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0万元)、武汉中森华广告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0万元)、武汉市航新商贸有限公司95%(出资额1425万元)、武汉华森物业有限公司95%(出资额102.6万元)、武汉四台村房地产投资业有限公司65%(出资额650万元)、武汉华森鞋业市场有限公司60%(出资额300万元)、武汉郑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出资额2200万元)、武汉中森华汉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51%(出资额510万元)、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出资额2450万元)、武汉中森华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出资额490万元)、武汉华森银融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00%(出资额100万元)的股权。 (五)财产处置 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鄂01执24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荣村中森华国际城1号楼1层商铺(合同备案号岸××)、1号楼2层商铺(合同备案号岸××)、5号楼1层商铺(合同备案号岸××)、5号楼2层商铺(合同备案号岸××)房产的查封;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申请执行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暂时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暂时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