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1088号
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负责人:郭景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计4411元,由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郗鑫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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