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802号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皞,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被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陈继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文
书记员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