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555号
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真阳心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真阳心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市XX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2.5元,由原告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