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住西安市。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住商洛市商南县。异议人(案外人)***、**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商南西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商南西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洛市商南县文化西路西街(景龙国际城)1层x-x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21)商南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商铺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