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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691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谭某某,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谭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