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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1013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淮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76565125,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2F-A1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3410398B,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南长征路东综合楼6楼602至6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