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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佰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3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佰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1KXW1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熙龙,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876565125,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2F—A1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宇进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WNQ432,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明发摩尔城1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佰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宇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宇进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佰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宇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宇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