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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72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2F-A1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