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37876565125,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2F—A1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颜路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