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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江苏白兔新丽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2701803T,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白兔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670W,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1226035K,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秀山东路与建设路路口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白兔新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兔新丽公司)、江苏白兔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南通悦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兔新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兔新丽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白兔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