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80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4民初5280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2548757U),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灵树村3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1226035K),住所地海门市开发区秀山东路与建设路路口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2元,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6242元,由原告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