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开发区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对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由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7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市珠江路299号房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8483.93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