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纳景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145号梅园山庄底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纳景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3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共计人民币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