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588号
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永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盐城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93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