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4**执保51号
申请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担保人:***,男,汉族,住山**省庆云县。
申请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或土地、房产、设备等等值资产。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的房权证号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账户XX********(武汉市钢城分理处)存款XX元,期限十二个月。
二、冻结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账号XX********内存款XX元,期限十二个月。
三、冻结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青山区支行账号XX********内存款XX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军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