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003财保8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