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华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银行存款,限额7441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74411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
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764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