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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04民初12191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9093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9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某某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承包某某的石材幕墙工程,工程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某某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的3.4约定“预留最终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2个月。保修期满12个月后,经某某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14个日历天内,扣除甲方及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已于2019年4月30日竣工,保修期已经于2020年4月29日届满,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90930元的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修金19093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某某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某石材幕墙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经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问题后14天内,扣除原告及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付清等。2019年4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款为6364301元,工程保修金为190929元。因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173367元,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某某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4月30日竣工,现1年的工程保修期已届满,但被告至今尚未将含工程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190930元支付予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12个月,经被告方确认无问题后14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则保修金的付款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原告诉请的利息应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93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3元,减半收取2266.65元,由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03.6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