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24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12层2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A0BM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089002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案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省英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