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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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2596号
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3层1301号N1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481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083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