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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24民初2424号 原告:蔡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 市涪陵区江北邓家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蔡某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蔡某某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蔡某某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说明,因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已经将欠原告的水电工程劳务费付清,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无诉讼的必要,故原告蔡某某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全